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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1 11:38:17   字体 评论 浏览:385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遵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业兴桂”的决策,为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支持我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培植财源支柱企业,壮大财政实力,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资金、社会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来源
(一) 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二) 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另行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指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的项目。
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第四条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培植财源;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第五条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
    (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三、使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比较完善;
    (二)企业有比较优势,发展潜力较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
    (三)银行信誉度较高,项目融资能力好;
    (四)已由同级经委部门审批或备案,并确保年内开工及两年内能投产的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企业向银行贷款,挖潜改造资金用于贴息的办法,按银行同期利息给予贴息,期限为1—2年。对少数企业贷款额度相对较小、项目产品潜力大,但前期资金比较困难的,也可以采取补助办法。
    四、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申报程序。由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各市经委,各市经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企业直接报自治区经委。自治区经委将各地市、各单位推荐的项目输入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项目备选库。
    企业申报项目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同级经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书;
    (三)申报贴息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意向承诺书。
    第八条  建立企业挖潜改造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由自治区经委牵头,建立“广西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七月份前,由自治区经委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并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委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意见及自治区区财力情况、项目规模及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扶持重点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列入自治区经委部门预算。
    第九条  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将联合编制和下达自治区挖潜改造资金项目预算(项目贴息或补助金额)和项目投资计划。对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委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对市属企业,按预算隶属关系下达到市财政和市经委,由市财政和市经委另行批复所属企业。
    五、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条  企业办理贴息和补助申请必须填写《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附后)。
    第十一条  实行贴息的项目,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以批准项目可研报告的贷款数额为依据,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等。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挖潜改造资金补助的项目,筹措的资金到达企业帐户的综合到位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补助的挖潜改造资金才能拨付。
    第十三条  市县企业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项目单位财政隶属关系追加给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各地级市财政局接文后应按规定通知企业办理申请事宜,经审核后将贴息或补助款拨到用款企业资金专户。自治区本级企业的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买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自治区挖潜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否则,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委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属补助的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属于贴息的按有关规定冲减财务费用或冲减在建工程。
    第十六条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自治区、市级报帐式管理。资金按项目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实行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地级市财政部门报帐式管理,并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区直企业贴息或补助申请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下达计划额度内分次(原则上按季度)核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审核企业上报材料并拨付剩余资金;各地级市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市县企业的贴息或补助申请及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自治区下达计划额度内核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审核企业上报材料并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按照自治区批准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企业挖潜改造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批准使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贴息或补助的项目,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和没有办妥有关银行贷款手续的,取消补助或贴息。项目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从项目库里抽取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每个季度末十日内应将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自治区经委、自治区财政厅。
    六、企业挖潜改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投产后,由自治区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七、奖惩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较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县、部门及企业,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并在以后年度的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市县和企业,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对该市县或企业的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企业,自治区将追回已拨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委部门负责对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使用的监控、追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表

自治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职务

 

项目批准

文号

 

项目进度

情况

 

资金到位

情况

 

计划数(万元)

到位数(万元)

投资计划

总投资

 

 

其中:银行贷款

 

 

自筹及其它

 

 

财政资金

合计

 

 

财政补助

 

 

财政贴息

 

 

项目完成情况

形象进度

土建完成(%)

 

设备安装完成(%)

 

公用工程完成(%)

 

建成试产时间

 

预计竣工验收时间

 

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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