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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价部门出台优惠政策 鼓励两类人干个体
发布时间:2006-03-01 15:19:29   字体 评论 浏览:727次

    记者2月27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今年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据介绍,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自治区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免交上述费用还需出具相关证明。据介绍,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应当向相关收费单位分别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审核无误并备案后,才能免交有关收费。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各地各部门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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