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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13 10:19:26   字体 评论 浏览:767次

桂政发[2001100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已经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64次主席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现就投资、税收、土地、矿产资源、价格、收费等方面制定本规定。 

    一、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地、市、县政府投资的,由地、市、县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长度100米以下的城市桥梁、长度250米以下的城市隧道、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2.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不跨地市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 

    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

    5.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工业项目。不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自治区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自治区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自治区部分出资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治区全额或大部分出资的项目,要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 ,但仍需自治区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 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 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 

    2.交通项目。地方铁路和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自治区投资的运输站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3.能源项目。装机2-10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装机10-25万千瓦中型水电项目(含水利枢纽),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110千伏和220千伏电网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总体规划;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和煤炭行业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 但仍需自治区级保留审批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国内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非限制类产业的项目,需要自治区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6.高技术项目。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商贸设施项目。对需要自治区政府投资,并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社会事业项目。使用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 项目建议书由地市计划部门审批。

    9.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借用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利用外资方案仅指内资转外资项目)

    11.境外投资项目。除加工贸易和贸易投资项目外,限额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2.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自治区计划部门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3.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自治区政府投资的,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 

    14.对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仍按现行投资管理程序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政府投资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项目业主凭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经贸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要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 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实施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资企业投资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组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8.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9.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1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由自治区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15%税率减半计算。

    17.以前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农业特产税。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