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外贸出口,增加创汇,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获奖条件
1、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增长7%以上(含7%)。
2、遵守国家外贸出口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中无走私、套汇、骗汇、逃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3、出口企业的所有报表、帐目、资料必须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无弄虚作假及其他欺瞒行为。
二、奖励政策
1、出口企业在实现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增长7%以上目标后,按其实现数每1美元计提奖金0.02元(人民币)。
2、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增长7%以上的部分,每超额50万美元给予出口企业中直接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人员奖励2500元人民币。非直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人员不参与该项奖金的分配。
3、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增长7%以上的出口企业,给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管外贸出口业务的副职领导各奖励3000元人民币。
4、当年出口创汇实绩比上年增长7%以上的出口企业,可推荐1名在年度外贸出口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市外经贸局批准,奖励人民币2000元。
5、在实现当年全市外贸出口比上年增长7%的目标后,当年全市外贸出口比上年增加一个百分点,市政府给予外贸出口管理部门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其他事项
1、以上5项奖励的资金来源,除第1项奖励由出口企业自行解决外,其余奖励的资金由同级财政拨给(城区所属企业的由城区财政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2、获奖企业凡经审计发现在帐目和报表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除收回资金外,并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