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各市县原制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有关办法废止。《暂行办法》放宽了贷款条件,如原来规定借款人“必须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改为“正常缴存公积金”。提高了贷款额度,原办法规定贷款额度为所购建、大修住房总价的70%,现在提高到80%。同时规定,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而在此之前,各地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在3~15万元不等。 《暂行办法》延长了贷款年限以前各地10~25年不等,现规定为30年。此外,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这是原来所没有的。贷款的偿还方式除了原来“等额还款”方式外,还增加了一种“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贷款的抵押不再有质押,因黄金手饰、有价证券等质押物,其价值不是定数,因而《暂行办法》规定,贷款的抵押物只限于自有房产、购买的住房或自建的土地使用权。 《暂行办法》的出台,取消了各地的地方规章,结束了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贷款条件不统一、贷款额度不统一、贷款年限不统一、贷款程序不统一”的历史,使借贷行为更加规范,可以更好地避免风险,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缴纳者的权益。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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