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本报在四版刊登了新华社转发《经济参考报》“针对关于,四大银行为应对房贷利率提高后的提前还贷潮而计划收取违约金’的说法,四大银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以合同为准,而总行目前对此尚无整体计划”的报道。此报道出来之后,在市民中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大家都想知道在我市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如提前还款的话,会不会执行违约“罚息”。于是,记者走访了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及市内几家大银行。 人民银行柳州支行明确表示,目前尚没有接到央行有关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的规定,是否收取违约金由各商业银行视自身的资金运作、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等情况而定,但前提是要符合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利率管理办法和合同法的相应规定。 那么,各商业银行对执行违约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呢? 尽管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前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属于违约行为,如有约定的话,可以收取一定的违约金,但目前我市的各商业银行实施收取违约金的并不多。 ●建行——合同没约定 考虑到大部分贷款购房者都是自住,一直都没有在合同里约定提前还贷要收取违约金。 ●工行——也没有实施 目前也没有实施提前还贷“罚息”,但客户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打招呼,以便资金安排。 ●中行——须微量补偿 合同中有此约定:“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不足一年(含一年)提前还贷时,乙方(指借款方)须按提前还贷金额和提前还款时执行的利率支付2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指银行方)的补偿。”“一年后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贷金额和提前还款时执行的利率支付1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但就中行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提前还贷的情况甚少,因为该行的个人住房放贷方向还是偏重工薪阶层自购住房,而且按现行的房贷基准利率下浮计算,月息仅为4.59‰,每万元支付的月息与银行贷款资金运作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农行——有约定就收 客户提前还贷的原则是银行同意,目前基本都是视客户的具体情况执行。“罚息”方面,则按“原来合同约定有收取违约金的就收,没有约定的不收”。 ●交行——基本不实施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是由总行统一印制的:该合同对提前还贷规定“可视情况收取一定的补偿金”,并向客户口头约定“贷款满1年后才能提前还贷”,但在实际运作中,该行基本没有实施收取客户的违约补偿金。 ●市商业银行——合同里没有 由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较少,也没有在合同里约定实施违约补偿。 我市的银行业内理财人士认为,银行的资金运作是要一定成本的,提前还贷往往打乱了既定的资金安排,银行收取违约金是符合我国利率管理规定和合同法的。所以,个人住房贷款者是否提前还贷应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对于有能力还款的客户,尚无好的投资方向,应该选择一次性还清贷款,这样可以少支出一部分利息;若将向银行房贷后手中空下的资金投向股市、基金及商业投资等,只要其年回报率高于贷款后几年的平均年利率,就相当子以优惠的利率向银行贷资金投资。但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故市民在房贷签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如有不懂或不明白的地方,要向有关人士进行咨询,对目前不执行的条款,应让银行方删掉,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柳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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