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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税率有何规定?
发布时间:2005-03-01 11:43:33   字体 评论 浏览:1152次

a、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自1997年10月1日始我省一律为4%;

    b、房屋所有权在1999年8月1日前转移的,承受人不论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其用途均为4%。

    c、房屋所有权在1999年8月1日后转移的.有三种情况:

    ①单位承受的,均为4%;

    ②个人承受的商业用房和个人承受的高档住房,如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的为4%。

    ③个人承受的普通型住房,暂减半按2%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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