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自1997年10月1日始我省一律为4%;
b、房屋所有权在1999年8月1日前转移的,承受人不论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其用途均为4%。
c、房屋所有权在1999年8月1日后转移的.有三种情况:
①单位承受的,均为4%;
②个人承受的商业用房和个人承受的高档住房,如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的为4%。
③个人承受的普通型住房,暂减半按2%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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