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成片开发
1、外商投资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从事开发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规划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通信等基础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可自主进行开发建设。
2、允许外商参与开发地块的规划及建设设计。外商依法取得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在遵循市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规划条件下,允许外商自行委托有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所作规划及设计经批准后准予实施。
3、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经批准可在1-3年内返还市留成部分50%的土地使用税。
4、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缓交土地增值税。
5、外商投资企业需使用土地,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使用土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鼓励外商到我市建成区(含市、县、乡建成区)或经初步开发已形成建设用地条件的区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土地出让价格,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可在扣除征地和土地开发成本后给予以下优惠:
6、建设港口、机场、桥梁等基础设施,可以按划拨方式供给土地。
7、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8、经营工业、仓储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50%。
9、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30%。
10、经营房地产业的,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的15%。
11、凡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采取以土地补偿、经营收费管理补偿或者土地出让和经营收费管理相结合补偿的方式进行。
12、属于国家鼓励的、技术先进的、投资额较大的中外合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合资办法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