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协会对企业评信用等级不符合信用评级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商会协会评信用等级不仅只限于会员
且不具权威性 不得收取费用
商协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商协会不具备信用评级独立、专业、见证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规定: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全国整规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规定:商会协会对会员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首先,商会协会评信用等级只能限于会员企业;其次,必须实行自愿的原则;再次,对会员企业评信用等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政府职能的转变正在加快,原由政府“越位”或“错位”承担的一部分职能急需“归位”由商会、行业协会及各种社会中介机构来承担。这既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按国际惯例办事,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为此,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特别提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根据《决定》确定的“市场化原则”,参照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实际,我国同业商协会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实施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促进同业发展为宗旨;在国家法律有力保障和政府强力支持下,依法规范建立、运作;由会员企业实施民主治理。
行业协会也好,商会也好,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有学术性团体,有联谊性团体,也有公益性和专业性团体。同业商协会的性质决定了其地位应该是:首先是社会团体。同业商协会的宗旨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它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也是企业利益的维护者,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行业协会之间,行业协会与工商业联合会之间,彼此应该没有隶属关系,应该是平等、协商、合作和协作的关系。
按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趋势,内部评级不利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不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内部评级不利于信用评级社会功能的发挥。信用评级从本质上定义,是一项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工作。它既要发挥向社会公众传达信用信息的职能,又要承担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显然,内部评级没有上述职能和义务,其评级结果不能向社会发布,因此内部评级不具有信用评级应具备的社会功能。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