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往往以企业规模作为主要依据评信用等级做法似有不妥。我们不能认为,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标准以上的企业有信誉,而在此标准以下的企业则没有信誉。企业规模往往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的表现,人们总觉得与规模大的企业交易更有保证。但实际上的空壳企业比比皆是。不能绝对地以企业规模大小来判断企业的信用,而应综合全面考虑,并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同时,也应该根据市场化的要求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制定相应的信用评价依据或标准。因为不同的行业自然有不同的判断其诚信程度的指标。比如,生产行业,更多考虑的是产品质量;贸易行业,则倾向于考虑交易信誉,是否依约交货、付款;而服务行业,则强调服务质量,等等。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有不同的信誉指标或信誉要素。政府部门如果以一个标准或序列不分行业性质进行信誉评估,必然会陷于偏颇。从另一角度看,行政意义上的“评比”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是行政干预经济的表征,这种做法目前已不具有普遍的意义,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这种做法已经具有了非法性质。行政机关应彻底否定这种做法,严格按照市场法则运转和管理经济。 我们还应看到,政府机关为企业评信用等级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其一,这样做不利于树立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带有“搞运动”的色彩; 其二,这是行政干预经济的表现; 其三,这为行政管理机关徇私枉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腐败机会和空间; 其四,其结果是导致行政权力的膨胀,而这与行政体制的改革—弱化行政职能、转化行政职能是背道而驶的。 诚信机制的形成不是必然依附于行政行为的“运动战”,而通过依法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可以更好地达到目的,因而权衡利弊,政府机构对企业评信用等级的做法显然是弊大于利。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实际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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