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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8-05-21 10:11:42   字体 评论 浏览:78次

柳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柳政办[2002]  148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4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竞争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强,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制定本方案。

一、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能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2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它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销货物量的60%以上。

3、企业总资产500万元,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市区企业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经管站)提交申请表,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县、区企业向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表,由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进行汇总、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选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由农经部门出具)、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柳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符合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由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分折,提出监测报告。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市农业局负责将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

(二)金融机构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三)市政府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具体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四)重点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五)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较大养殖生产规模并符合国家规定屠宰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自治区屠宰管理部门批准后给予自产自宰经营权。重点龙头企业技术和设备条件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批发粮食的经营权。

(六)支持、鼓励以技术、资金入股的方式参与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或到重点龙头企业工作。

(七)对重点龙头企业因发展生产和业务需要需办理的手续,给予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五、附则

(一)重点龙头企业或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送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给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本方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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