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办〔2006〕 20号
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柳发〔2005〕11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设柳州市人才小高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解放思想,突破现有体制、机制障碍和传统思维定势,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并重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急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重点产业、优势企事业单位及部分领域搭建一流舞台,创造一流条件,营造一流环境,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通过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设范围
建设人才小高地,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人才小高地,是指集中各方力量,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依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简称“三重一优”)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区。它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
自治区、市级人才小高地的建设范围主要包括:
(一)处于区内外、国内外科技前沿水平,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大影响,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
(二)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效益和一定影响,产学研紧密联系、引进与培养人才密切结合、人才较为集中的产业或学术联合体及经济、科研实体;
(三)其他具备条件的经济、科研实体或社科组织。
三、建设目标
通过申报建设多个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和自主建设一批具有我市特色的市级、县区级人才小高地,逐步构建起自治区、市、县三级人才小高地体系,不断加大引进和培养人才力度,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到2010年,全市建立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6-8个、市级人才小高地8-12个、县区级人才小高地10-15个。其中,自治区级和市级人才小高地累计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养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博士40-50名;硕士200-300名;市“个十百人才工程”二层次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25-30名;以研发工程师为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800-1000名;高技能人才1500名。
四、建设条件
申报建设人才小高地必须具备明确的载体,即属于我市优势经济、科研实体或社科组织等。建设不同层次和类型的人才小高地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申报建设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的条件。
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人才小高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4〕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建设市级人才小高地的条件。
申报建设市级人才小高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我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拥有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高层次人才相对密集(含柔性拥有),拥有或初步拥有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环节在内的较完整的研发体系,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团队;创新能力强,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产业类人才小高地能聚集一批区内外同行业公认、有原创能力的技术骨干和优秀经营管理者;产品研发和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和区内先进水平,有多项市级、省部级科研技术成果,能推动产业、企业的发展;拥有本专业领域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产业类人才小高地一般在优势企事业单位及其联合体中产生。
学术类人才小高地要有在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创业人才团队;研究项目处于本学科区内领先水平,提升学科学术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副高及其以上职称的人数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以上, 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学术类人才小高地一般从高校和科研院所中产生。
2.具有良好的人才创业环境。人才小高地的领导对人才小高地建设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各项人才政策;人际关系和谐、学术环境民主。
3.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能为人才小高地建设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为人才提供必要的科研场所和设备,能保证人才在住房、交通、通讯等方面的需要。
4.制定有较完善的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方案。包括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可行性分析、组织机构、目标任务、实施进度、建设方式、管理办法和监督措施等,对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项目管理。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建设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的程序,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原则上从市级人才小高地中择优推荐。
(二)建设市级人才小高地:由符合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载体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挑选高层次人才相对密集,拥有科技三项经费补贴项目、技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单位,作为市级人才小高地的建设载体,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六、管理办法
人才小高地建设以载体自身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和部门分级分类进行指导和宏观管理。已经列入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单位同时列入我市人才小高地建设管理。
(一)对人才小高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宏观指导与协调,督促检查人才小高地建设情况。人事部门每年要依据实施进度和管理目标对人才小高地进行考核评估,并组织专家对人才小高地进行复核考察。对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达到管理目标的,继续列入人才小高地建设管理并追加经费资助;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问题突出,达不到管理目标的,要终止资助直至取消其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格。
(二)对人才小高地实行分类指导和不同的管理目标。产业类人才小高地主要考核人才与经济互动的成效,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在市内、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学术类人才小高地主要考核人才的创新能力,研究的科研成果是否在本领域处于市内、区内先进水平,提升该学科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是否能转化应用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三)人才的配置管理实行统一调剂与自主管理相结合。进入我市人才小高地的各类人才均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鼓励人才在全市范围内自由流动。
(四)对人才小高地实行特殊倾斜政策。
1.土地、税收政策。属“三重一优”范围内的园区或企事业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除享受区、市原有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国家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未列入划拨目录的项目,除经营性项目之外,其他项目依法给予一定的低价优惠。对市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托人才小高地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引才引智政策。人才小高地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配置人才资源。人才小高地引进的人才按我市有关优惠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3.人才培养政策。对进入人才小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区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小高地人才的培养力度。
4.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
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企业和非财政拨款单位可自主确定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可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协议工资制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时给予倾斜。
实行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完成后,剩余的经费,属于国家资助的,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属于自治区和我市资助的,可由其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奖励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承担自治区和我市科研项目的企业及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自治区资助及我市的项目经费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其津贴开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自行决定的,由单位解决。
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为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重要人才、特殊人才建立补充保险或实行政府投保。
5.管理政策。人才小高地实行灵活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可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结构比例限制;小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采取柔性方式引才引智。
(五)服务政策。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要把人才小高地建设和为人才小高地服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人才小高地建设提供配套支持。
七、资金投入
(一)人才小高地建设资金以各建设载体投入为主,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支持。
(二)人才小高地建设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不少于120万元作为人才小高地建设资金,用于人才小高地建设。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落实人才小高地建设经费。有关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人才小高地的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小高地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可列入成本核算,税前列支(具体的范围和标准,以税务机关的文件规定为准)。
八、县区级人才小高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
九、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