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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22 08:08:04   字体 评论 浏览:382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以下简称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来源。

(一)        市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二)        上年结转或收回取消的项目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三)        按规定其他可用于企业挖潜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指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给予贴息或补助的项目。

二、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第四条  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的原则是:不分企业所有制,择优扶强,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培植财源;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第五条  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柳州市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增加财政收入贡献大的项目;

(五)柳州市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六)国家、自治区补助、贴息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七)主要为工业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三、使用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比较完善;

    (二)企业有比较优势,发展潜力较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

    (三)银行信誉度较高,项目融资能力好;

    (四)已由市经委或自治区经委核准,并确保一年内开工及两年内能投产的项目。

    第七条  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企业向银行贷款,用挖潜改造资金按银行同期利息给予贴息,期限为1—2年。对少数贷款额度相对较小、产品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也可以给予补助。

    四、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申报程序。由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将项目输入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备选库。

    企业申报项目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暂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二) 市级及以上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

(三)申报贴息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意向承诺书;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自有资金和资本金来源证明文件。

    第九条  建立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由市经委牵头,建立“柳州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评审专家库”。市经委每年7月份前从项目备选库中抽取项目,并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根据评审组提交的意见和市财力情况、项目规模及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扶持重点,确定当年度和下一年度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扶持方式及金额,列入市经委部门预算。

    第十条  部门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将市挖潜改造资金项目预算(项目贴息或补助金额)直接下达到项目所在企业。

    五、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贴息和补助申请必须填写《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表》,报市经委审批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拔款。

    第十二条  给予贴息的项目,企业必须先贷款后办理贴息手续,以项目核准文件的贷款数额为依据,附上企业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金融部门贷款拨付到企业帐户上的凭证、企业自筹资金到位凭证、企业支付项目贷款利息的转帐凭证等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用市挖潜改造资金给予补助的项目,企业筹措的资金30%以上到达帐户才能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贴息或补助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拔付到项目所在企业的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否则,市财政局、市经委有权停止拨款和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挖潜改造资金,属补助的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属于贴息的按有关规定冲减财务费用或冲减在建工程。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组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按照批准项目的实施时间组织实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经批准使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贴息或补助的项目,从接到批文之日起3个月内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和未能办妥有关银行贷款手续的,取消补助或贴息。项目取消后收回的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从项目库里抽取排列最前的项目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每个季度末10日内应将企业挖潜改造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经委、市财政局。

    六、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投产后,由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七、奖惩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较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企业,将减少或停止对企业的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支持。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追回已拨资金,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经委负责对市企业挖潜改造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监控和追踪问效,做到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市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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